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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2009〕7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九日

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
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物价局 二○○九年六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35号)精神,结合铜陵实际,现就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着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认真落实2008年以来国家、省、市公布清理的各项收费规定。在我市范围内,中央、省、市审批的收费标准凡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执行。从2009年6月起,对省市“861”项目、国债项目和新上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收费给予减免,具体减免项目和幅度按省有关政策执行;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超额累退费率减半征收,两年内暂缓缴存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降低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具体降低幅度根据省有关政策执行。除推进资源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需要外,今明两年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涉企收费。
  (二)整顿和规范中介收费行为。重点整治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环境评价、安全评估、监测检验、质量认证、技术审查、公证等收费。从2009年6月起,对垄断性、强制性服务收费,一律实行政府指导价。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时,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验资、环评、检测、公证等各项业务,不得强制企业加入各种中介机构、研究会以及参加各类有偿培训、评比活动,不得将行政职能分解委托给事业单位、协会和中介机构变相实施收费。
  (三)实施服务业支持性价格政策。按照省有关规定,对现代物流、农产品市场流通、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33类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实行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同价。同价申报工作从2009年6月开始。各企业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物价局,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市物价局申请,由市物价局审核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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