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13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甘肃省委实施〈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对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作了全面部署,提出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的意见》(省委发〔2009〕1号),对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
近年来,我省各地在示范和引导农村土地流转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服务和管理滞后,流转纠纷调处机制不完善,制约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土地流转的供需规模在全省农村逐步增大,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越来越多,规模经营的主体日益多元化,土地流转利益关系趋于复杂,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培育土地流转主体,做好管理和服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有关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
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工作由省、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形成县市区有服务中心、乡镇有服务站、村有服务点的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为土地流转提供周到服务和规范管理。
县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职能是开展跨乡域土地流转信息服务、政策法规咨询、纠纷调解仲裁,指导和管理乡镇、村两级农村土地流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