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主要职能是开展土地流转信息搜集发布、价格评估、法律政策咨询、合同签订鉴证、合同登记备案、纠纷调处等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点,由村干部兼任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负责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搜集、上报等服务工作。
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要有固定服务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主体
推进土地流转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全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土地流转工作的关键是调动土地流转供需双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注重培育和健全权利平等、共同参与的土地供需市场主体。
各地要结合实际,为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鼓励引导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和扩大土地流转需求市场,提高土地流转效益,增加农民收入。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权益保障等措施,为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通过政策宣传、典型示范、权益保障等方法,解决农户的后顾之忧,提高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
三、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全面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按照《农业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的规定,使用省农牧厅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合同,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维护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要把指导合同签订同法律政策宣传、土地流转咨询、土地流转价格评估等多项服务结合起来,指导土地流转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对土地流转当事人提出的鉴证申请,要及时办理;对土地流转双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定,要及时帮助予以纠正。
建立健全流转土地登记备案制度。村服务点对原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及时造册登记,并上报县市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以转让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要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册,专人负责土地流转信息登记、公开及流转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