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土地受让方土地用途的监督检查,确保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对违反规定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依法做好调解仲裁服务工作。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
仲裁法》有关规定,市州、县市区两级要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建立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庭,依法开展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和仲裁。要建立和完善民间协商、乡村调解、依法仲裁、司法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要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在流转土地时签订规范的合同,出现矛盾纠纷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机构解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着力强化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
各级农业部门要选配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有事业心的工作人员从事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政府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分层次、分类别对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培养一批全面熟悉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骨干队伍,增强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开展。
加大对土地流转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全面宣传中央和省上关于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农户认识到流转的是土地使用权,并不会丧失土地承包权,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动性,调动农户利用土地流转政策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使土地受让主体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既维护自身的权益,又要确保土地流转农户的利益。要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好典型,形成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认识、理解和参与土地流转的良好氛围。
五、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乡一级土地流转市场软硬件建设和业务培训的补助。具体办法由省农牧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支持发展现代农业的土地规模经营,对土地流转规模较大、期限较长的规模经营主体,按不同类别在农业产业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增强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土地流转工作。对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要通过项目扶持和科技、劳务培训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为进入二、三产业的农民转岗就业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