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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甘肃保监局、省旅游局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甘肃保监局、省旅游局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13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保监局、省旅游局《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
(甘肃保监局省旅游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为深入推进我省旅游保险工作,根据《旅行社条例》、《中国保监会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06〕6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08〕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旅游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拥有类型多样、种类齐全、特色鲜明的旅游资源,旅游业市场开发潜力巨大。近年来,我省旅游业快速发展,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旅游各环节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等风险日益突出,影响旅游业健康平稳发展。

  大力推进旅游保险,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增强旅游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证旅游业安全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旅游消费,及时消除旅游风险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优化旅游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完善旅游安全体系,强化旅游保险功能,保障广大游客及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各市州、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力推进旅游保险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旅游保险工作。

  二、完善产品体系,加强内控管理,提高旅游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切实落实旅行社责任保险工作。按照《旅行社条例》三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要结合我省实际,会同省旅游主管部门,重点研究解决旅行社责任保险在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纠纷调解、救援服务、理赔程序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切实增强责任险转嫁风险的能力。要努力建立与旅行社管理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体系,促进旅行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有效化解旅行社经营风险。省旅游主管部门可与各商业保险公司统购旅行社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提高理赔标准,提升快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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