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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辽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辽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
(辽政〔2009〕174号)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成立辽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辽文产发〔2009〕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辽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二、省财政厅履行对辽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省文化厅受省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对辽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具体管理。
  三、辽宁歌舞团和辽宁大剧院转企改制并入辽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具体事宜按相关政策规定实施。
  省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辽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辽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要充分发挥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的示范作用,推动全省文艺院团的改革。要继续深化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提高文艺精品创作生产能力,积极开拓国内外演出市场,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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