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事件)监测
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对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和质量投诉,要及时分析调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主动召回,确保临床用药安全。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的要求,结合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08〕71号),尽快完善药品说明书的用法、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配伍禁忌等项内容,指导临床合理用药,降低临床使用风险。
(四)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药品抽验工作
1.开展中药注射剂评价性抽验工作。按照国家局制定的抽验方案,确定抽验品种和抽样方式,并组织开展针对性的评价性抽验工作,重点分析影响药品内在质量安全性的问题。地市级以上药检所根据国家局的统一部署,按照《药品质量分析报告指导原则》要求全面开展中药注射剂检验;省所按照中检所计划对重点品种开展检验。
2.排查中药注射剂流通环节安全隐患。各市局要进一步对中药注射剂储存、运输、保管以及破损回收等环节进行检查,对企业储存、运输、保管、返工、销毁等管理制度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认真排查安全隐患。
3.落实中药注射剂的电子监管措施。各市局要督促辖区内中药注射剂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落实中药注射剂电子监管工作要求,将生产出厂和上市流通的中药注射剂全部纳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对药品流向实施动态监控。
(五)提高中药注射剂质量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关技术要求,积极研究原料药、中间体和制剂的质量标准,提高企业内控标准,保证产品批间的一致性。生产企业要积极开展中药注射剂质量标准的研究工作,提高药品标准,确保中药注射剂产品质量。对于多家生产的同一中药注射剂,鼓励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和行业协会联合开展研究,共同提高产品质量标准。
药品检验机构开展药品标准研究工作,结合企业上报的药品质量标准资料,修订和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本着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分批公布中药注射剂国家标准。对于因药材基源、药材资源等问题已经不能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品种,或已经注销生产文号且无企业生产的品种,其国家药品标准将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