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东建技〔2009〕95号)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管理,我局于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建技〔2009〕73号)。我局根据自印发该文后施工图质量抽查的执行情况以及抽查专家的反馈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决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抽查的检查重点、审查原则及审查意见编写要求、施工图文件设计质量责任等进一步明确,为此,作出补充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是否符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即:
1、《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发布后新发行的规范,以黑体字印刷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
2、2005年发布的《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为全文“强条”,所有没有以黑体字印刷,全文应按“强条”执行,今后发布的此类规范也按此执行。
3、“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前,已经执行的规范目前还是现行规范(没有修订、也没有发布新规范替代),这类规范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02年版,以下简称《强条汇编》)中的“强条”执行。
4、执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应按本规范的黑体字条文结合《强条汇编》中的条文执行,如涉及2005版《高规》修订部分的条文,执行2005版《高规》中的黑体字条文;如涉及《高规》未修订部分条文,执行《强条汇编》中的条文。2002版《强条汇编》是汇总2002年以前的规范的强制性条文,2002版《强条汇编》发布以后,若规范修编了原强条现不作为强条或原不是强条而现作为强条,则应以修编后的规范作为依据。
5、广东省标准(以下简称“省标”)中黑体字“强条”问题。
省标“强条”如是重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中的“强条”,按国标强制性条文执行;如省标“强条”是根据广东省地方实际情况而独立制定的“强条”,应执行,但可以不作为违反建设部令第81号的“强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