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即:
1、地基基础安全可靠,满足承载力、稳定、变形的相关要求;
2、主体结构安全可靠,能够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满足承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名,即:
1、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规定盖有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印章、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及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
2、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签中的签字栏是否符合《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第
十八条相关规定。
勘察设计文件应实行逐级校审会签制度,加盖出图专用章,并由相应专业和级别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签字区应包含实名列(应使用印刷体记载勘察设计人员姓名)和签名列(应由实名列记载的勘察设计人员亲自签署)。
勘察文件应列明项目勘察人员名单。含法定代表人、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审定人、审核人、报告编写人、地质编录人;
设计文件应列明项目设计人员名单。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审定人、制图人(如有制图栏,应列明)。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如全国人大立法,以国家主席令发布的法律;国务院令发布的条例等;国务院所属各部委令、省人大通过的条例等;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出的通知,省政府文件、省厅及市政府、市局文件等。
二、审查原则及审查意见编写要求
(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判定原则
1、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错误或应设计而未设计的问题。
(1)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明显与“强条”不符,判定违反“强条”规定。
(2)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设计而未设计,判定违反“强条” 规定。
2、由于设计深度不符合要求,影响对该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强条”的判断,必须修改、补充完善,且修改后应符合“强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