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燃煤脱硫设施监控系统整改工作的通知
(黑环办〔2009〕109号)
各地(市)环保局、省厅垦区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燃煤脱硫设施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切实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燃煤脱硫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管,环境保护部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0号)、《
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8号),要求对污水处理厂和脱硫机组的监控系统进行改造,我厅也已将文件转发各地(市)环保局。但截至目前,仍有一些企业未按文件要求进行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现提出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省所有已经建成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脱硫机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文件要求,在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监控系统的整改。在建或拟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脱硫机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文件要求,进行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建设。
二、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大力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燃煤脱硫设施的监察和监测,明确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每月底前,将污水处理厂和脱硫机组运行详细情况、运行详细数据和监控系统整改完成情况分别报省厅总量办、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是今后减排考核的重要内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燃煤脱硫设施监控系统的建设和整改,是污染减排的重要工作和基础工作。对没有完成整改的将在年度减排核查时扣减减排量;对已经计算减排量的治污设施,如稳定运行差、处理效果和负荷降低,将核定新增量。对出现上述情况的企业,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附件:1、《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略)
2、《
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