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清责任,限期完成隐患治理
1.有主尾矿库隐患治理。一是尾矿库企业应对尾矿库隐患治理负完全责任,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及时治理隐患。二是各地要及时督促尾矿库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治理安全和环境隐患,及早完成隐患治理任务。同时,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积极推广尾矿库安全适用技术,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2.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一是落实责任主体,按照有关尾矿库法律法规要求,各地应切实负起治理责任,落实主管单位和监管单位,责任到人。二是各地应落实配套治理资金,及时消除隐患、依法闭库或进行尾砂综合利用,并落实有关人员和单位加强尾矿库的日常监管。
3.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各地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基层安全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设备,改善安全执法条件,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对于列入本方案的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和发展改革等部门将跟踪督导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四)依法监管和指导,预防产生新隐患和发生事故
各级相关部门要依法对选矿企业和尾矿库隐患治理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指导,督促各地和相关企业逐级抓好落实。对造成重大安全、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立项审批手续,核准或备案有选矿厂建设内容的项目时,要及时将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抄送安全监管部门;经济和信息部门要加强对选矿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排查治理隐患工作的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用地审批工作,加大矿业秩序整顿力度,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环保部门要做好尾矿库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对污染严重的尾矿库,责令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停用;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安全许可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超量储存的尾矿库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未按期治理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新建尾矿库,环保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环评准入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技术规范,加强源头治理。在企业破产、关闭时,安全监管部门要检查企业是否遗留尾矿库安全隐患,如存在安全隐患,在企业清算时应留足安全隐患治理资金。
(五)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安全环保意识
各地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有关尾矿库生产安全、环境安全隐患危害的教育,增强公众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意识;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企业业主、从业者的法制意识,普及安全、环保基本知识,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处置能力。尤其要争取公众对尾矿库隐患治理行动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治理行动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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