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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上海市“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6)放射性药品管理。包括: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建立本院相关管理制度。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须依法申办《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须符合《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要求。
  3、继续推进与落实“病人安全目标”。
  (1)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
  (2)严格执行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有效沟通的程序,做到正确执行医嘱。
  (3)严格执行手术安全核查,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4)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落实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
  (5)提高用药安全。
  (6)建立临床实验室“危急值”报告制度。
  (7)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事件发生。
  (8)防范与减少患者压疮发生。
  (9)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10)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
  (三)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内实验室生物安全、质量控制和管理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制度建设、硬件设施、人员管理、应急处置、执行落实等方面情况。(市卫生局责任部门:科研教育处、医政管理处)
  1、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1)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订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和操作手册,按照《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有生物安全防护基本设备和规定,并按要求执行;医疗废弃物必须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2)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检查。重点加强P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布局设施、制度建立、日常生物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演练和菌毒种保存等的监管,同时结合监督检查,针对实验室菌毒种污染状况、消毒效果检测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柜安全性能等项目开展实验室监督抽检工作。排摸掌握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情况,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应责令整改,并帮助指导其落实整改,及时有效地消除隐患,确保不发生实验室内感染和病原体实验室外传播。
  (3)加强对监督员和实验人员的培训。培训重点内容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卫生监督指南》等法律、法规、标准、指南和实验室抽检技术要求。通过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和卫生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现场检测设备的使用,能够及时准确地判断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和关键环节。
  (4)做好应急演练工作。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加强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明确应急处置人员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报告、调查、处理等相关职责。根据应急预案,开展突发实验室生物污染事件演练,使相关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处置程序,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迅速响应,迅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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