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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上海市“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实验室质量控制
  (1)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满足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各环节的质量要求,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至少应有以下内容:
  ①标本采集、运送、接收和储存制度:制订患者准备、标本采集、运送、接收(或拒收)和储存的要求和操作规程,并有记录。
  ②标准操作规程:制定并严格执行临床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检验仪器的标准操作,操作规程应现行有效,项目操作规程参照《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编写要求》(WS/T227-2002)和说明书编写,仪器操作规程参照仪器说明书编写,应有仪器使用、维护保养、校准、质控等内容,并能有效保证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③质量控制制度:临床实验室应制订各专业的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室内质控制度并认真执行;参加卫生部和(或)省临检中心组织的室间质评;对反馈结果有分析和改进措施。
  ④检验项目和结果报告制度:开展检验项目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目录。特殊实验室取得审批许可(PCR检测项目)。应制订常规检验项目、急诊检验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报告。提供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临床检验项目及时间满足临床需要。应制订检验报告制作、审核、修改、打印、发放的要求和流程文件,有保护患者隐私权的规定;检验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报告,检验项目缩写应使用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修改检验报告应有相应记录。检验项目无漏检,双人双签复核率100%(立等报告除外)。检验报告的信息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结果的修正应采用杠改方法,不得涂改。建立临床实验室“危急值”报告制度,制订危急值项目表,建立危急值报告记录。开展新项目必须对项目进行临床价值、方法学、设备、环境等评估,报医务科批准后,对新项目的性能进行方法学验证,并有相应的实验记录。
  (2)临床实验室应制订各工作岗位的岗位职责,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任职资格。应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有相应的制度、计划和记录。
  (3)实验室的空间布局和检验流程满足临床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有合适、充分、质量可靠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辅助品,适用于各类型、各种工作量的需求,保证检验质量;所使用的仪器、商品试剂、耗材、辅助品必须有产品注册证、销售许可证和/或生产许可证。各仪器设备有专人保管,并按仪器操作规程进行校准、使用、保养和维修,有相应记录。检验试剂和一次性耗材有专人保管,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并按其规定的保存要求存放。仪器、试剂、方法更新时应做比较试验,并进行方法学验证,并有相应的实验记录。
  (4)建立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制订计算机(办公用除外)和计算机网络使用、维护的规定,有计算机安全保密和病毒防范的要求,并定期备份计算机数据,以防丢失。
  (5)落实应急和补救措施。必须保证检验过程中各种环境和辅助条件的稳定,包括温度、湿度、水质、电力系统,计算机系统等。应建立应急方案和补救措施,当检测系统出现故障或未能达到要求的操作性能,根据病人检验要求的紧迫程度采取措施,并在系统性能恢复后予以补救,并做好记录。
  (6)建立差错事故和投诉处理制度,有相应的程序和记录。
  (7)实验室所有的原始记录和质量记录应完整、清晰,至少保存2年。
  (8)落实传染病报告制度。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医疗机构具体的传染病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全面排查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整治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市卫生局责任部门:规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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