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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八条 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2日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三)新、改、扩建或者大修城市主要干道,应当铺设改性沥青路面。

  第九条 从事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砂石、煤灰、水泥等物料的,应当密闭运输、车身清洁,不得超载和裸露运输,并严格执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堆放煤炭、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

  (五)因喷淋、冲洗、雨淋产生的污水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污染或者影响的,应当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

  (六)场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场地;

  (七)经营煤炭、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经营者不得将上述物料堆放于城市主干道两侧或者居民聚居区域。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有的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地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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