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的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2日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及时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暂时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进行500平方米以上绿化建设,应当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密闭围挡;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其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用地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分别由其养护单位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四)其他区域的裸露泥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相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环保、建设、城管、林业绿化等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