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冀农法发[2009]22号)
各设区市、县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冀政办[2009]23号)精神,涉及农业系统由省本级依法实施的44项行政许可项目和下放设区市、县级实施的3项行政许可项目及下放部分许可权的1项行政许可项目,已经2009年7月6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法认真组织实施。
对44项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厅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权限,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落实审批责任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下放到设区市、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各设区市、县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依法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厅属原负责单位要不折不扣地做好下放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和规范指导,确保落到实处。
另外,我厅还有6项行政许可事项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为日常管理事项,请有关负责单位按照要求将其调整出行政许可范围,变为日常管理事项,依法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附:1、省本级依法实施的44行政许可项目
2、下放设区市、县级实施的3项行政许可项目
3、下放部分许可权的1项行政许可项目
4、调整为日常管理的事项6项
河北省农业厅
二00九年八月六日
附1:
省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