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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安监管一〔2009〕194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颁证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时效,根据《关于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9〕174号, HNPR-2009-43003)有关要求,特制定了《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委托颁证单位名单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颁发工作的监管,规范委托颁证行为,确保颁证工作质量和时效,根据《行政许可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9〕174号, HNPR-2009-43003)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委托颁证范围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包括变更、延期换证等)及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属于委托颁证范围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市、区)安监局报送申办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县(市、区)安监局接受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现场核查。经审核和现场核查合格的,由县(市、区)安监局分管负责人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州安监局。初审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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