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州安监局收到初审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决定不予受理的,按规定填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需要补正的,填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决定受理的,按规定填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市州安监局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表;审查人员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受理的材料进行现场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但原则上复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市州安监局根据审查人员意见做出是否颁证决定。审查与决定不得超过25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不予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并通知原初审单位,同时告知其不予颁证的理由。
第八条 市州安监局每月20日之前将上月颁证情况报省安监局备案。
第九条 市州安监局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必须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或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不予受理。
(二)在颁证审查过程中,应当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的有关内容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标准进行查实,并签发现场审核意见。
(三)对现场审核不合格的,应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责令企业整改。对限期内仍不能完成整改的,不得颁证。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查表》审查意见栏目内均应有2名以上审查人员逐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