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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对符合颁证条件的,应签署“同意颁证”的决定意见。

  (六)在受理、补正、送达等环节使用省安监局统一规范格式、加盖市州安监局公章的行政许可文书。

  (七)按照《关于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9〕174号, HNPR-2009-43003)附件一所规定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八)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做好颁证审查资料的归档工作。

  (九)接受省安监局的监督。

  第十条 对委托市州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安监局将依法终止委托,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由市州安监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四)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一条 对委托市州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予以撤销,并由市州安监局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准予安全生产许可的。

  第十二条 对委托市州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颁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终止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第十三条 受委托颁证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提请省安监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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