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团省委、省国税局、人行广州分行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粤劳社发〔2009〕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委组织部、劳动保障局(劳动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卫生局、工商局、地税局、物价局、团市委、国税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享受扶持政策对象管辖权限
《通知》规定可享受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广东省户籍的省外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含参加西部计划等政府组织开展的服务基层专项计划当年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一)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享受扶持政策,本文中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和中山七市。
(二)暂时未能实现就业且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在户口(不含临时户口)所在地领取临时性生活补助。
(三)中央驻粤和省属用人单位招用符合规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政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无特别说明审批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补贴发放情况应录入劳动保障统一业务系统。
二、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即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按照《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发〔2009〕93号)执行,由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按照《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执行,由组织部门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