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对以下企业或个人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①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超过2008年度,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有大中型企业;②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③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应届毕业生创办的企业;④不裁减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困难企业;⑤自主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该项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企业或个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当在每季度15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属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粤东西北地区的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困难企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企业首次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应附: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③2008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④与新招收的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⑤社会保险缴费证明;⑥新招用毕业生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须由企业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⑦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⑧地级以上市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后每季度只需提供上季度逐月工资支付凭证和社保缴费凭证即可。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初审合格的申领补贴名单在当地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及时将资金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同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对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实际缴费额的2/3。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个人首次申请应当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供以下资料: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③社会保险缴费凭证;④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的银行账户;⑤地级以上市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后每次提供上月社保缴费凭证即可。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核实,出具审核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一起报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审核合格的申领补贴名单在当地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及时将资金划拨至个人账户,同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