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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等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四)职业介绍补贴。各类民营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被介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09〕69号)文件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五)困难企业更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政策,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按照《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对困难企业进行认定。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除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从事管理岗位;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③取得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六)科技特派员助理制度,按照《科技部 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1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组织实施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08〕50号)执行,由科技部门会教育部门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 部门组织实施。
  四、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注册资本“零首期”政策,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工商企字〔2009〕52号)执行,由省工商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执行。该项工作由科技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牵头组织实施。
  (三)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该项工作由国地税共同组织实施,按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规定的备案程序办理。
  (四)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被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执行时间从当年的1月1日算起。该项工作由国地税共同组织实施,按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规定的备案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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