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高校毕业生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该项工作由国地税共同组织实施,按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规定的备案程序办理。
(六)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远洋捕捞。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该项工作由国地税共同组织实施,按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规定的备案程序办理。
(七)落实收费减免政策,按照《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综〔2006〕21号)执行,由财政、物价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参照《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广州银发〔2008〕77号)、《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9〕312号)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109号)执行,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组织实施。
(九)一次性创业资助。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①领取本省营业执照时间在2009年7月1日后;②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③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补贴申领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止。该项资助由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