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等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珠三角地区的资助额度为2000元至3000元,粤东西北地区资助额度可提高至3000元至4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制订。
  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并经营满6个月后,持以下资料到工商登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创业资助申报手续: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副本;③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④有效纳税证明;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的银行账户;⑦地级以上市规定的其他材料。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收齐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初步意见,将相关材料报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审核合格的申领补贴名单在当地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及时将资金划拨至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同时将发放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五、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一)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请和认定。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①符合当地产业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企业规模达到中型以上,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②有专设的人事劳资管理机构,能根据需要,在见习期间为见习毕业生安排指导人员和管理人员;③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④每年能提供20个以上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见习工作岗位,每个岗位见习时间为3-6个月,且见习岗位数量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人数的10%,并能按不低于20%的比例留用见习人员,可申请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基地认定由各地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办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地县(区、市)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企业营业证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情况介绍、见习计划和岗位信息、各地级以上市规定的其他材料。县(区、市)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科技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已建立的见习基地,凡符合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程序申请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
  (二)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凡2009年7月1日后非本人自愿原因未能实现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其服务机构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活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