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高校毕业证书、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到所在县(区、市)劳动保障、人事、科技、共青团等单位报名。接受报名的单位根据见习岗位所需求的专业和报名情况,组织见习基地和毕业生见面,达成意向后由上述单位发放见习通知书。毕业生持见习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见习基地报到并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
(三)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办理。
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和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区、市)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高于120%执行,其中企业支付部分不低于补贴标准的70%。基本生活补贴按月发放,由政府支付的部分先由见习基地垫付,见习期满后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具体标准和组织实施由各地级以上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确定。
见习基地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县(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①营业证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②见习人员的见习通知书;③《就业见习协议》;④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⑤见习基地向见习人员支付补贴的凭证;⑥见习基地的银行基本帐户。县(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审核完毕,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审核合格的申领补贴名单,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及时将资金划拨至见习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同时将发放情况抄送同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四)其他事项
1.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在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随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3.毕业生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毕业生的实际表现出具见习评估报告,作为毕业生就业见习经历的证明。
4.县(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基地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条件的基地予以撤销。
六、关于临时生活补贴
(一)临时生活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申领的截止时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临时生活补贴:①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失业满六个月以上的应届高校毕业生;②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补贴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