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部门职责
1.经贸部门。根据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提出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加强政府与企业、部门与地方、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及时掌握、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每半年组织召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2.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打击销赃行为。指导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3.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废旧金属物品、废品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取缔无照经营,依法查处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等违法收购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规划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管理的职能作用,在规划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开采、道路建设等时,应将涉及线路走廊等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项目告知电力企业和电力主管部门,电力企业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电力管理部门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批准时应当避开或采用下地埋设方式与城市建设相协调,保护已经依法设立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通道。原则上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批准建设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开采矿产资源。新建设的电力设施应尽可能避开已查明的重要矿产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布设电力设施。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开展电力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6.林业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电力设施建设及电力线路维护中征占用林地审核和林木采伐审批工作,凡涉及到林地征占用和林木采伐的,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审核、审批,提供便利,搞好服务,以促进工程建设和电力线路维护的顺利实施。对危急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紧急避险,依据
《保护办法》第
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在此过程中各级林业公安部门应给以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