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国土资源、城建、交通、水利等部门。依法依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查处各自管辖区域内对电力设施造成安全威胁的违章构建筑物和施工等行为,如违章搭建建筑、广告牌包裹电力设施、在电力电缆管沟上施工、挖填土方、道路建设等造成电力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等。
8.电力企业。负责全市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具体工作,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大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力度。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管理的监督工作,在各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组织下,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对水电站大坝、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或电力电缆保护区、跨越重要公路公共设施和航道的导线,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界碑,并标明保护区的安全距离和相关的保护规定,同时要定期组织检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汇报电力设施保护重大事项,向相关部门通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
三、电力设施保护内容
(一)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电力线路及其相关的辅助设施。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依据《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划定。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搭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准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准堆放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等物品。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按照谁主管、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强制清除,对阻碍执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进行各种爆破作业。确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作业许可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的书面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起重机械作业,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深挖作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电力企业审查,电力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