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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意见

  (五)对市政府批准的电力专项规划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电力企业应与保护区内所在的土地、园林、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依法取得有关许可或批准手续,并与不动产权利人签订协议,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给予有关单位和权利人一定的费用补偿。

  (六)对超过安全高度的树木、果树等,电力部门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一次性付清修剪费或与树木所有者签订不再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林协议后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由当地政府协调产权所有者修剪、砍伐,或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修剪。今后再发生树木、果树林等超过安全高度的,电力部门有权直接通知产权所有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修剪,不再补偿。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绿化和种植树木、果树,必须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要选择灌木或低矮树种,保证自然生长高度与电力线路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超过安全距离的树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林木权利者按协议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的最终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八)发生突发事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以下紧急措施消除危险源,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中止供电;

  2.修剪或者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等植物;

  3.挖掘排水沟渠等开挖地面行为;

  4.清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5.采取其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措施。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采取前款所述紧急措施,依法必须补偿或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补办,修复依法设立的设施。

  (九)对涉及建筑物、高杆植物及经济作物等在前、电力设施建设在后而造成安全运行隐患的,电力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与建筑物产权所有者协商拆除、搬迁或砍伐出通道,并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以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防止发生危及人员安全事件。特殊情况需要邻近或跨越建筑物时,电力建设设计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邻近或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邻近或跨越建筑物的物体高度或建筑物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十)有电力设施经过的各构建筑物不得将电力设施封闭。在确无电力走廊的情况下,各建、构筑物外墙面可提供给电力企业作为低压电力走廊,电力企业应保证符合电力技术规范。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不准焚烧桔杆及其他燃烧物,对拒不执行并造成电力设施事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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