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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意见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电力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非法阻扰施工单位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护及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干扰、阻扰、破坏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十二)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员对侵占、毁损电力设施或者妨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可以依法单独或者合并行使权利;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保护现场,并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四、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一)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涉电违法活动。认真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涉电违法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公安、经贸等部门要经常开展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检查、清理和整顿工作,对违法收购电力器材、设备的废旧物品站(点)要坚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从源头上堵塞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建立保护电力设施奖励制度,力争使涉电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破案率显著提高。

  (二)加强电力设施安全治理工作。认真解决好违章建房、植树、侵占电力线路廊道施工等影响电网安全的突出问题,做好电力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工作,对于某些地方长期存在影响电力线路安全隐患的违章建房和树障,由市经贸委牵头,市公安、建设、林业、安监等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坚决予以清理。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等损坏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要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报告,责令其停止作业或强行拆除。对于隐患问题解决不及时、整改不力的单位,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

  (三)提高电力设施的自防能力。加强电力设施防范措施。电力企业要不断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资金投入,增强电力设施抵御外来侵害的能力。加强输电线路设备巡视、检查和维护,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避免大面积停电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与各级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的相互配合和支持。

  (四)大力支持电力部门维护电力线路工作。对于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含杆、塔基位周围及电力线路),需采伐或修剪林木的,电力部门应与林权所有者签订《补偿协议》,约定由林权所有者在单位时间内完成林木采伐,采伐后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等相关条款。因电力线路穿过个人承包林地而造成承包者可使用实际林地面积减少,而租赁费却没有相应降低,导致承包者抵触情绪较大的,由当地乡(镇)政府牵头协调,适当减少承包者缴纳村委的承包费用,以避免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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