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试行)
(明政〔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9〕1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推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和引导
(一)及时发布投资信息。市发改委、经贸委要及时公布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以及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政策信息,公布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民间投资行为。
(二)加大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省级工商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和担保基金的支持。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级政府可以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并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各级政府应当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择优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农业、科技、文化、环保等部门要分别制定、完善相关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办法,将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招商引资。要充分发挥企业、商(协)会的作用,加快培育一批中介组织,实现以商招商。实施明商“回归工程”,拓宽海外、省外明商在三明投资兴业的空间,促进资本、资源、信息、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有效集聚。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把鼓励民间投资作为扩大内需、激活主体、增强活力的重点,抓紧清理与省、市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等,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鼓励民间投资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健全服务体系,提高办事效率,完善投诉受理、协调、处理机制,为投资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宣传媒体要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与项目信息,推广民间投资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对阻碍民间投资,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民间投资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舆论监督和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