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允许集体、民营、外资等各类非政府的民间资本依法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领域,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省政府《若干意见》确定的重点领域,支持民间投资进入以下领域:
(一)中介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律师、会计、审计、咨询、评估、设计、监理、检测等有资质的中介服务业,支持现有中介服务业做强做大,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应优先选择本地的中介机构(资质等级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其提供中介服务。支持中介机构提高资质等级,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到区外设中介分支机构,税务部门对其外来业务收入所得税汇算给予适当宽松。
(二)商贸服务业。鼓励商贸企业从事商务代理,争取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区域总经销权和特许经营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下属空置楼房,应优先出租给税源型商贸企业作为办公、经营场所。对两头在外、且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受益地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三)教育文化事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举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以及培训、实训基地设施,对投资建设教育、文化机构的基础设施,在土地征用、水电配套、税收减免等方面享受公办事业单位配套工程的优惠政策;民间资本投资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民办学校,其收费标准由举办者自定并报物价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受当地政府委托,对民间资本投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可享受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同等待遇;允许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合理流动,按《
教师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规落实好民办学校教师各项待遇。
(四)医疗卫生事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医疗卫生事业,民间资本开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格,并与其它公立医疗机构享有政府的政策性补贴;开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放开,不享有政府政策性补贴,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纳入医疗社会保险定点范围。
(五)民政福利事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民政福利机构,对养老院等民政福利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对开办社区普通养老院的,政府可给予适当资助,并允许其设立为老年人康复、一般性诊疗的医疗服务机构,适当开展对外服务;社区养老院、高档次养老院收费标准均由投资者自定,报物价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