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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试行)


  三、进一步简化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

  (一)精简前置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以及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外,其余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属市本级的民间投资项目,选址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等可在网上审批;对在开发区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区规划分局办理上述手续。

  (三)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完善集中行政许可制度,开展集中受理、统一受理、联合受理;落实审批授权和限时办结制度;健全“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口子收费和全程式网上审批”运行机制。

  (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实行生产性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对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要开辟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性项目,项目建设前置条件“一书两证”及施工许可证实行跟踪办理;对使用本地建安企业施工的民间投资项目,应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土地、建设、规划、环保、消防、防雷、林业等部门跟踪服务(补齐材料、资料),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有关规费暂缓交纳,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时一并交清;对于新建生产性投资项目的绿地率,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生产性工业企业绿地率按20%执行。

  四、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的用地保障

  (一)适当降低土地出让价格。对民间投资者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确定土地出让价格;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二)合理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允许依法分宗办理土地登记。对规模较大的项目,依据规划可分期或分宗办理征地、供地等相关手续。在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宗地整体规划条件及用途的前提下,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原则上可根据规划道路或宗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分割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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