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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省人口增长、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控制数量,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事业单位录用与聘用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六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三)明确的公共服务属性和职能;

  (四)明确的举办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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