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重要事项走访制度的通知
(皖价办〔2009〕173号)
各处室、单位:
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安徽省物价局重要事项走访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六日
安徽省物价局重要事项走访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推进价格工作和价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社会对价格工作的满意度,根据省物价局分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效能建设的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事项,指省局出台的重要价格政策、调价措施,办理的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和省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实施的重大价格行政处罚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走访,是指在办理重要事项事前、事中、事后到管理和服务对象单位或与当事人进行直接沟通,听取意见建议、作出说明解释、了解实施效果、开展政策评估的行为。
办理重要事项,除走访外,还应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专题调研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对下列事项应当按规定时间走访:
(一)出台重要价格政策前后;
(二)出台社会影响较大的调价措施前后;
(三)办理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需要综合协调的重要工作前;
(四)办理省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过程中;
(五)实施重大价格处罚措施后;
(六)其他应当走访的事项。
第五条 走访原则上由分管局领导带队,对属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三)、(四)款的,应当由局领导带队走访。
第六条 走访除直接走访管理和服务对象单位或当事人外,对有较大利害关系的,还应当走访有代表性的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 走访要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对事后走访事项应当在事项办完后三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