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目标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价综〔2009〕186号)
各处室、单位:
《安徽省物价局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物价局目标任务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全面完成价格目标任务,科学评价各处室、单位的工作实绩,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作风建设,切实提高工作执行力和创新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省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内容分为业务考核、效能考核和领导评价三部分。
业务考核:即对各处室、单位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效能考核:即对各处室、单位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情况分类考核。
领导评价:由局领导根据当年主题工作、交办工作、特色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考评。
第五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
(一)业务考核,满分为60分。
(二)效能考核,满分为30分。
(三)领导评价,满分为10分。
第六条 目标考核项目的审核工作由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以下简称局目标考核办)。其中:
业务考核由局目标考核办负责组织。
效能考核由效能办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考核。
领导评价由人事处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考核。
第七条 业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目标任务和分值设定。每年年初由局目标考核办书面通知各处室、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全省价格工作会议确定年度工作要点提出本处室、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和分值设定意见,由局目标考核办汇总把关后,会各处室、单位,报请局领导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