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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五华县双华镇精盛铸造厂等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五华县双华镇精盛铸造厂等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批复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粤价〔2009〕190号)


梅州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广东电网公司:
  经梅州市及五华县有关部门现场核查确认,五华县双华镇精盛铸造厂、五华县双华镇五金配件加工厂、五华县棉洋镇桥江联合铸造厂、五华县郭田镇废旧金属加工厂4家企业为淘汰类钢铁企业。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通知》(粤价〔2008〕276号)规定,以上4家企业的用电价格在取消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4元,自2009年9月1日(实际用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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