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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价〔2009〕19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规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反映。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社会平均合理成本。
  第四条 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者的,应当在核定每一个经营者(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行监审)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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