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五条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此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适度从紧原则。计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适度从紧。
第六条 核定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没有正式运营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经营者成本是指根据经营者财务会计报告确认的成本、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核算得到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经营者成本不得直接作为定价成本。
第七条 核定事业性质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者成本,事业支出明细各项目核定标准与企业性质经营者一致。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第八条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完全成本由污水处理运行成本、污泥处理成本、污水收集管网折旧及运行维护成本构成。
核定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若污水收集管网以及其他固定资产部分或全部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其折旧和投资借款利息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其后续支出可以计入运行维护成本。即定价总成本由运行成本、污泥处理成本和管网运行维护成本构成。
(二)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以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即定价总成本由运行成本、污泥处理成本、污水收集管网折旧及运行维护成本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