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污水处理运行成本由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十条 生产成本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过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费用、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或设备购置费、水电费、修理费、绿化费、设备检测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 期间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经营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费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差旅费、董事会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其他费用等。
财务费用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含污水收集管网投资贷款利息及其他)、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等。经营者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资本化的部分,不属于财务费用。
第十二条 污泥处理成本是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减量化、稳定化、资源化处理过程发生的成本。包括运输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污水收集管网折旧及运行维护成本是指污水收集管网的折旧费、运行维护修理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运行维护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按国家建设部规定的定员标准和经营者的实际生产能力确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下限核定。
第十五条 人员费用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作人员的各种薪酬,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
(一)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