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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因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应按照一定年限分摊列入管理费。分摊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计入定价成本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及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七条 材料费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包括购买各种药剂的成本。计入定价成本的原材料成本按实际消耗数量与实际购入价格据实核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成本的确定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资产价值确认;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确定资产成本;其他情况下资产价值均应按照历史成本确定。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原则上按照监审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核定。残值率取4%。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十条 水电费是指污水处理或收集过程中消耗水电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他经营者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未明确有效使用期限的均按10年摊销;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均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明文规定允许特许经营权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经营年限分摊计入;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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