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办〔2009〕48号)
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单位:
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第四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我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我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机关各处室(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涉及本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及时处置工作。必要时,应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按照职能分工,由机关相关处室(局)负责立即进行评估。对属于我厅职责范围需要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不属于本厅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