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证书和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粤价函〔2009〕714号)
省交通运输协会:
《关于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证书和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收费备案的请示》(粤交协〔2009〕18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会为参加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证书课程和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课程的考生提供宣传推广、考前辅导、咨询等服务方面的收费不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根据财政部、原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其收费标准可由你会按照自愿、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确定。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