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建科〔2009〕47号)
各市建委、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大力推进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人〔2009〕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实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是我省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建筑业农民工队伍约占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占从事建筑施工人员总数的90%以上,已成为建筑业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积极组织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为一大批建筑业在岗农民工提供技能培训,不仅有利于提高农民工技能、实现稳定就业,而且对促进农民工持续增收、推进新农村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做好农民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上,加大工作力度,安排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积极做好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建设部门、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相关要求尽快确定示范工程实施单位。示范工程实施主体以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为主,需向当地建设部门、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填写申报表(附件3),经两部门共同审核合格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负责提供培训服务,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开展技能鉴定。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示范工程实施单位要与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建立委托培训关系。
示范工程实施单位一经确认,要按照“因需培训、学用一致、讲求实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依据培训内容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做好教学组织管理,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建立培训基础台帐,记载受训农民工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及培训工种、时间和考核情况,并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