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建监〔2009〕39号)
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加大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规以及执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安徽省建设厅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在省纪委、监察厅和厅党组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党内监督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第二条 监督工作对象是厅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厅直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根据《国家
公务员法》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吸收录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违反规定录用和选拔人员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监督重大项目的预算安排和支出情况,严禁和制止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监督办公经费、物资采购、车辆运行费用、招待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 根据《
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严格按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严禁在行政审批中的“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每季度配合有关处室对行政审批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条 对各部门组织各类评比达标和检查活动进行监督,以减轻基层单位的负担。非特殊情况,严禁在每月20日前到各市检查工作(上级部门组织或其它单位联合除外);每次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同时抄报厅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