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账户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等。
生源地助学贷款不允许借款学生变更开户行。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须调整还款计划时,由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共同到北京银行支行申请,审核同意后办理合同变更。同时,支行应将合同变更信息及时通报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原则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展期。
第二十二条 贷款催收。北京银行支行和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建立与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联系制度。每年固定还款日前,支行应通过短信、电话、挂号信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
对未按时还本付息且贷款到期最后一年的借款人,支行统计汇总后提交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支行催收还款,每季度一次,所有贷款催收凭证交由支行留存。
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可以视情况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使用贷款的资格、提前回收贷款、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台账管理。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北京银行支行应根据需要分别建立生源地贷款管理台账,并定期维护,发现问题后及时核实。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教育部全国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信息管理平台中生源地贷款子系统的数据导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贷档案包括借款合同、借款学生花名册、借款人的申请材料、贷款发放和拨付中形成的有关凭证、本息回收中形成的有关凭证等。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北京银行支行应按要求分别完成信贷档案的建立、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确保各类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北京银行总行应分别做好督导、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风险监控。财政、教育和银行联合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资产质量监控体系,由北京银行和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落实,支行和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操作,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
每年12月,支行向总行报送贷款资产质量监控报告,总行汇总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
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积极配合支行做好风险监控工作,主动了解并掌握借款人的学习、生活情况,例如借款人的就读、就业及经济收入变化等,对存在可能影响还贷因素的借款人予以关注,并及时通报支行。
第五章 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财政贴息。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财政贴息年限按学生所学专业学制计算。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由中央财政负担。
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北京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对于贷款工作开展较好、本息回收较理想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从风险补偿金给予一定奖励。风险补偿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北京银行另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中央要求负责归集并按时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将对本息收回较好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给予奖励;风险补偿金若低于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市财政局各分担50%。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组织管理。市财政局、市教委和北京银行组成生源地贷款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工作运行机制。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善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北京银行牵头,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开发使用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水平。
附 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和北京银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后30日施行。
附件:
1、《北京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北京市区(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
3、《合 同 回 执》
4、《委托非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