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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本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本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价检(2009)00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级医疗机构及本市大型药品销售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148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规范工作,经研究决定,从今年8月开始,在全市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时限
  检查对象:药品销售企业;医疗机构(含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08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级别管辖方式进行。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市级相关单位,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所在辖区相关单位。检查工作分三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8月上旬)为政策培训阶段。由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政策培训和检查经验交流。
  第二阶段(8月中旬至9下旬)为专项检查阶段。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同级相关单位,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组成督导组,适时对部分区县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三阶段(10月上旬)为总结报告阶段。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在10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的报告报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
  三、检查内容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情况;
  2、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企业销售的药品价格是否已由市物价部门公布,有无推迟执行或突破规定零售价格的情况;
  3、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加价率制定零售价格;
  4、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市物价、卫生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或作价办法核定;
  5、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比照项目、组合项目收费,以及不遵医嘱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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