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的情况;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或者加价率,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情况;
7、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化学检验和检查收费,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和项目、重复检查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情况;有无检查、治疗、化验收费标准和内容不对应,变相多收患者费用的情况;
8、各医疗机构及药品销售企业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以及医疗机构的门(急)诊收费明细帐单、住院病人收费“一日清”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收费行为。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注重协调。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切实提高在全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开始实施后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本次专项检查的要求,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检查工作任务。同时要注重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带有倾向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在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上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二)把握政策,突出重点。本次检查处于本市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时期,各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调整执行的时间不一,会出现“原规定”与“新政策”同时有效执行的情况,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全面把握政策,在检查中区分不同情况,有的放矢,选择突出问题、重点单位,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检查,确保检查取得实际成效。
(三)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屡查屡犯的违纪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要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新特点,进一步创新检查方式方法,提高识别隐蔽性价格违法行为的能力,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多渠道寻求检查突破,提升专项检查工作的效能。
(四)总结经验,加强调研。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在检查中要发现、总结和推广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认真分析医药价格监管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为促进医药价格管理政策完善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提供意见和建议。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按时提交总结报告,具体包括检查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实施的行政处罚、政策建议、相关调研情况和典型案例等。
五、检查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