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统计工作及数据质量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统计工作及数据质量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统〔2009〕83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安徽省统计工作及数据质量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安徽省统计工作及数据质量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规范各级统计部门在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上报过程中的行为,依法履行政府统计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工作及数据质量巡查,是指省统计局对市、县(区)及其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及数据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

  1、统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情况;

  2、统计信息化和数据库建设情况;

  3、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是否存在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

  4、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是否存在违法公布统计资料和泄密的行为;

  5、统计依法行政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统计调查对象拒报、迟报统计报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查处;

  6、是否存在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二、统计调查对象:

  1、是否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2、是否存在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3、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4、是否存在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5、是否存在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行为;

  6、是否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