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第三条 省统计局根据全省统计工作开展及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每年有重点地针对1至2个专业,抽取10%左右的市、县(区)进行统计工作及数据质量巡查。
第四条 省统计局设立统计工作及数据质量巡查组(以下简称巡查组),局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任副组长,巡查组根据巡查任务分成若干小组,人员从有关处室中抽调,必要时邀请省人大财经委、监察厅、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也可以抽调市、县统计局业务人员参加。日常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监察室承担,具体任务是:
1、提出巡查计划和建议;
2、织巡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相关知识学习;
3、分析评估拟巡查对象主要统计数据质量及相关问题;
4、协调、反映、沟通巡查组和巡查对象在巡查过程中所提出或需解决的相关问题;
5、总结、汇总年度巡查工作情况;
6、处理、承办巡查工作的有关事务。
第五条 省统计局应在巡查前发出《统计工作及数据质量巡查通知书》,告知巡查对象。内容包括:巡查机关名称,巡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巡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第六条 巡查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巡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巡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巡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巡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登记保存巡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巡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七条 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应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巡查组领导汇报。
第八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责令巡查对象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依照法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