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区域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指标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内重点项目建设。对产业集聚区内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对产业集聚区内的污染治理项目,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工作,建立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排放权交易等制度,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
五、加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
(十七)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对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企业购入符合抵扣的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切实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政策,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八)加强技术创新和质量检测平台建设。鼓励在产业集聚区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各种形式的产业孵化基地、科技创业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完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在产业集聚区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面向企业和社会的开放性公共创新平台。
(十九)加大人才政策支持力度。扩大产业集聚区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省有关部门在引进高层次人才、设立科研工作站、吸引留学人员来豫创业等方面向产业集聚区予以重点倾斜。对产业集聚区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由所在地政府在科研启动经费、岗位津贴以及级别待遇、住房补贴、家属随迁等方面实行优惠措施。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参与产业集聚区内中小科技型企业建设。对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用于一次性奖励。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对产业集聚区内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等形式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六、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集聚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要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并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与产业集聚区的共享和相互衔接。积极争取国家资金,优先安排省产业集聚区扶持资金支持产业集聚区内道路、环保、通信、消防、污水垃圾处理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信息化建设。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通过政府性资金引导,形成多层次、社会化、市场化的投入机制。